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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一张迟到的保险卡引发官司

2014-11-23 17:59:37 浏览:1753

村民卫某向新绛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交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付激活的保险卡,卫某出事后,保险公司才匆忙将保险卡交付卫某的家人。对于这个“迟到的保险卡”,应该如何理赔?近日,新绛、运城两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新绛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等人保险金6万元。


事故前收取保费事故后给付保卡


     2012年12月,某保险公司新绛支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卫某所在的村推销保险。卫某询问如何投保时,工作人员说只要交纳100元,就可以办理“福满家卡”,发生意外事故就会得到赔偿。卫某交纳保费后,以卫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卫某、王某及两个孩子。因该保险卡需激活后才有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1月30日代卫某网上激活保险卡。2013年7月24日,卫某在一起车祸中身亡,卫某妻子王某次日便告知保险公司。7月29日,保险公司派人进行了调查,并通知王某按规定提交理赔材料。后王某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公司却提出保险卡第4条有规定要按照比例赔偿,王某等人则坚持要求全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为此,王某等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新绛法院民二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其内部职员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办理保险时,被告公司只说交付保险费100元,发生了意外事故就会赔偿,至于保险条款和内容,原告一概不知。事故发生后,原告才拿到被告的保险卡。对保险卡上的条款,被告也未作出说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办理的保险卡需激活后才有效。公司要求客户自己激活,客户不会激活,公司代替客户在网上激活也是情理之中。关于理赔,按照保险卡背面的条款,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投保人数和职业类别来确定,要求按比例赔偿。庭审主要围绕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和原告投保过程中被告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展开。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法庭出示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投保人卫某发生事故死亡和被告公司给付的保险卡等证据,被告表示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了福满卡的复印件、投保人信息和意外事故理赔所需资料,原告表示保险卡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得到的,对被告其它证据不予质证。由此关于本案保险凭证的交付时间成为关键。


一审: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担责


      新绛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卫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福满家”保险时,被告负有全面、合理的提醒投保人了解合同内容、解释投保提示的义务。即要将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投保、投保收益、保险范围等事实如实告知投保人,但被告业务员代卫某将保险卡激活后,并未及时将保险卡交付卫某,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交付给原告,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出具过纸制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于责任免责条款、投保收益、保险范围等履行了告知说明的义务。因此,应认定被告未履行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故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减轻责任的条款对于投保人均为无效条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根据“福满家”卡主要保障责任条款“一般意外伤害事故或全残保障6万元”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新绛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等人保险金6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等人45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关于保险卡给付时间的认定,对其余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9月25日,运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王某称其拿到涉案保险卡是2013年7月29日,一审时双方对给卡的时间均无异议。二审时,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是投保当天就将卡交给了王某,由此可见,上诉人在一审时陈述与上诉主张相互矛盾。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二审时上诉人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其在一审时承认的事实,故该证人证言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之前已代为激活了保险卡,王某也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拿到该卡,上诉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依据《保险法》关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卡背面的条款对王某应属无效。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杜乃民 高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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